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常见问题
解封担保 诉前保全担保 诉中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履约担保 投标保函 预付款担保 业主支付担保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解除查封只有协执行吗
时间:2024-05-26

解除查封只有协执行吗

查封作为一项行政强制措施,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产生重大影响。解除查封是被执行人解除其财产受限状态的一种重要法律途径。然而,关于解除查封是否只有协执行一种途径,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争议性。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第233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独立于被执行人享有权利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说明异议理由和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异议。对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该执行标的物的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对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

该条规定明确了案外人对法院查封的财产提出异议,解除查封的途径之一。但是,该条规定并未明确排除协执行为解除查封的途径。

二、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协执行作为解除查封的一种途径也得到了一些法院的认可。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15)朝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在案外人对法院查封的财产提出异议,而法院对异议未作成明确裁决前,被执行人虽有权通过协执行标的物的占有人收回标的物,但这并不影响该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以及人民法院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判断的权利。

这意味着,即便被执行人通过协执行标的物的占有人收回标的物,案外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如果法院对异议成立,仍应解除对该执行标的物的查封。

三、专家观点

部分法学专家认为,协执行不能作为解除查封的独立途径。主要理由在于:《执行法》第233条已明确规定了解除查封的途径,即案外人提出异议。协执行的本质是执行行为的一种,不属于异议之列。因此,应当将协执行理解为异议提出前的准备阶段或辅助手段,不能单独作为解除查封的途径。

四、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解除查封是否只有协执行一种途径的问题,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尚未形成明确的结论。

一方面,根据《执行法》第233条规定,案外人对查封财产提出异议是解除查封的明确途径。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协执行也得到了一些法院的认可。

鉴于此,建议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查封决定后,及时核查被查封财产的实际情况。如果发现被查封财产实际为案外人所有,可以督促案外人尽快向法院提出异议。 **案外人:**发现法院查封自己的财产后,应当及时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并向法院提出异议。在法院尚未对异议进行审查裁定前,可以通过协商或采取法律手段要求暂缓执行或解除查封。

需要强调的是,解除查封是一项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复杂法律问题,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谨慎处理,必要时应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