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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法院紧急扣押保全财产
时间:2024-05-25

盘龙法院紧急扣押保全财产

**导语:** 扣押保全系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近日,曲靖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依法紧急扣押被申请人的保全财产,保障了国家税收的安全。

##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某税务机关于2023年3月1日向盘龙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标的为人民币2000万元。经审查,盘龙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于3月2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予以保全。

## 执行过程

收到裁定书后,盘龙法院立即召开执行会议,部署执行工作。执行法官迅速与相关银行取得联系,扣押被申请人账户上的存款。同时,执行法官带领法警前往被申请人住所,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

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拒不配合,声称车辆已被抵押。执行法官依法查封抵押车辆,并告知被申请人不得转移、变卖、使用该车辆。

## 保全效果

通过紧急扣押财产,盘龙法院有效防止了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保障了国家税收的安全。同时,本次扣押保全也向社会释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强烈信号。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一方当事人有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防止其财产被转移、毁损、隐匿的;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标的物有密切关系的财产,需要防止其被转移、毁损、隐匿的; 当事人一方有履行到期债务能力,但拒绝履行的,需要防止其转移、毁损、隐匿其财产的; 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其财产以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可能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保全证据,做好人民法院判决执行,行政机关有权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汇票、有价证券等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船舶、机械等其他动产、不动产;" ## 典型意义

本次扣押保全充分体现了盘龙法院在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保障了税收安全,还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对于预防和打击恶意对抗执行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盘龙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公正、高效办案原则,全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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