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超标的查封自查表
时间:2024-05-25
法院超标的查封自查表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强信用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1号)、《法学专家呼吁取消法院民事执行中超标查封》,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行为的若干意见》,对法院执行中超标查封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的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法院执行中查封的房产、土地、车辆等动产和不动产。
自查具体内容
查封标的与执行标的的比例是否合理。 查封标的价值是否明显过高。 查封标的的性质、用途等是否符合执行需要。 是否超出了执行标的的范围和数额。 是否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自查方式
一是通过执行卷宗,对执行查封行为进行自查。
二是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如评估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等。
三是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了解查封行为对其实际影响。
自查结果
本次自查发现,共有5起超标查封案件,涉及房产、土地、车辆等动产和不动产。具体情况如下:
超标查封房产1起,查封标的价值为2000万元,执行标的为500万元。 超标查封土地1起,查封标的价值为1500万元,执行标的为800万元。 超标查封车辆3起,查封标的价值共计600万元,执行标的共计300万元。存在问题
通过自查,发现法院执行中超标查封行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执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行为的若干意见》把握不准确,对执行查封行为适用不准确。 执行人员工作不细致,在执行查封时未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和查封标的的性质、用途等因素,导致查封标的与执行标的比例失衡,明显过高。改进措施
针对查封中存在的超标行为,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加强执行人员培训,提升执行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查封行为的规范性。 制定查封标的与执行标的比例标准,并严格执行查封标的范围要求。 在执行查封前,充分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避免超标查封对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严格执行查封程序,在查封时出具查封通知书,并妥善保管查封标的物结语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查封标的,避免超标查封行为的发生,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为建设法治中国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