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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资产的查封顺序
时间: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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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资产的查封顺序

导言

法院查封资产是指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胜诉判决。查封顺序是法院查封资产的先后顺序,涉及财产种类、价值评估和处置原则等方面的内容。本文将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出发,详细阐述法院查封资产的查封顺序,为法律从业者和需要维护自身权益的当事人提供参考。

查封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29条规定,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能力; 执行标的的种类和数额; 执行对被执行人的影响以及; 其他有关情况。

法院在查封资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查封顺序应当首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得到优先受偿; 尊重被执行人人格权和财产权原则:查封应当尊重被执行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尽量不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 公平合理原则:查封顺序应当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合理地分配执行标的,避免因查封过量或过少而损害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依法原则:查封顺序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保障查封措施的合法有效性。

查封顺序的种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二)》),法院查封资产的顺序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类顺序

第一类顺序指针对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查封资产的顺序。根据若干规定(二)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第一类顺序具体包括:

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而未履行的金钱; 上市公司流通的股票; 其他有价证券; 尚未担保的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 已担保的存款中,担保权人放弃担保权或者具有担保权人的债权已经实现的除外; 机动车(包括非私家客车); 其他动产(包括私家客车); 房地产。

第二类顺序

第二类顺序指针对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查封资产的顺序。根据若干规定(二)第22条的规定,第二类顺序具体包括:

被执行人有权领取的到期尚未领取的劳动报酬、奖金、津贴和生活补贴; 被执行人享有的企业等经济组织分红、利息、股息和债券利息; 被执行人所有或者部分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股权、出资和财产份额; 被执行人享有的保险理赔金、拆迁补偿款和土地款; 被执行人获得的其他可供执行的无形财产权利。

查封顺序的运用

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法院查封资产的顺序并非一刀切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若干规定(二)》第23条规定,法院查封资产时,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变动查封顺序:

被执行人在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以其他财产代替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请求,法院认为人民法院认为其可供选择的其他财产价值明显低于执行标的的,可以不准许其请求,并继续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财产; 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不动产义务,且提供担保人不符合条件或者担保不适当的,人民法院在保障评估价值能够实现执行标的,且查封会给被执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暂不查封不动产; 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清单中没有包括应执行的保险理赔金、拆迁补偿款和土地款的,法院可以根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举报,在查明保险理赔金、拆迁补偿款和土地款属实的,优先查封、扣押、冻结保险理赔金、拆迁补偿款和土地款; 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法院先查封资金和可能马上变现的财产的,经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评估财产价值后,被执行人的财产仍然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查封其他有待变现、价值较大且查封会给被执行人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的财产; 经向跨境司法协助有关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或者征求被执行人意见后,查明被执行人在境外有资产的,人民法院可以跨境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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