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时间:2024-05-23
临沧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执行规定,我院对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持有的下列财产依法查封,具体详情如下:
一、查封财产清单
1. 车辆:
2. 房产:
3. 存款:
4. 其他财产:
二、查封期限
本查封自公告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期限为六个月。
三、查封期间的权利义务
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我院将依法对上述被查封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解除或变更本查封,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在查封期间,依法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查封。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法院执行任务。
对拒不协助查封或者阻碍法院执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联系方式
电话:0883-2111111
传真:0883-2111112
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人民北路1号
特此公告
临沧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