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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时间:2024-05-23

临沧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执行规定,我院对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持有的下列财产依法查封,具体详情如下:

一、查封财产清单

1. 车辆:

  • 车牌号:云南CXXXXXX
  • 品牌型号:丰田霸道
  • 所有人:张三

  • 车牌号:云南DXXXXXX
  • 品牌型号:大众途观
  • 所有人:李四
  • 2. 房产:

  • 坐落:临沧市临翔区某某路某某小区某某号
  • 产权证号:临证字第12345678号
  • 所有人:王五
  • 3. 存款:

  •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 账号:6222019980198968569
  • 所有人:赵六
  • 4. 其他财产:

  • 珠宝首饰(包括但不限于):黄金项链、翡翠手镯等
  • 股权:某某公司 10% 股份
  • 知识产权:某某专利
  • 二、查封期限

    本查封自公告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期限为六个月。

    三、查封期间的权利义务

    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我院将依法对上述被查封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解除或变更本查封,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在查封期间,依法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查封。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法院执行任务。

    对拒不协助查封或者阻碍法院执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联系方式

    电话:0883-2111111

    传真:0883-2111112

    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人民北路1号

    特此公告

    临沧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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