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法院冻结通知
时间:2024-05-23
泰安法院冻结通知
泰安法院冻结通知新政出台
根据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优化执行流程、提升执行效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泰安法院将对冻结通知制度进行优化调整。新规定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优化措施
1. 扩大冻结范围
将冻结范围扩大到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保险、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等非金融账户,以及执行法院认为应当作出冻结的其他财产。
2. 完善冻结方式
采取电子冻结方式,对被执行人在相关机构开立的账户、投保的保险等进行实时冻结,避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
3. 简化冻结程序
对申请冻结的材料要求更加简化,由原先的6项减少至4项,并取消需要提交财产调查报告的要求,提高冻结效率。
冻结通知的适用范围
《规定》明确了冻结通知的适用范围,包括:
- 执行金额较大的案件
- 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行为的
- 执行法院认为需要冻结财产以保障执行的
- 解冻申请书
- 证明申请人合法权利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财产冻结若干问题的规定》
冻结通知的制作和送达
1. 制作
冻结通知由执行法院统一制作,格式由执行法院统一制定。
2. 送达
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机构送达冻结通知。相关机构应当在收到冻结通知后立即冻结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
冻结财产的管理和处置
被冻结的财产由相关机构负责保管。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执行需要,对被冻结的财产进行处置。
违反冻结规定的法律责任
相关机构违反冻结规定的,由执行法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附则
《规定》的解释权归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所有。
解冻申请
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解冻。解冻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解冻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对不符合解冻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