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财产保全的法院
**前言**
财产保全是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保障胜诉方能够顺利实现胜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财产保全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适用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有执行依据
-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 有证据表明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
此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有价证券、银行保函等。
**法院的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的规定,执行财产保全由下列人民法院执行:
-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 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哪一法院申请执行财产保全。如果被执行人在不同的地方有住所地和财产,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申请。
**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书
- 执行依据
- 证明担保的材料
- 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保全的范围、方式和期限。保全范围应当以保障胜诉权利为限度,保全方式应当依法定程序实施。
**异议和复议**
对于法院作出的执行财产保全裁定,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或者复议。异议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提出,复议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30日内提出。
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或者复议后10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理由和依据。
**执行效力**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法院应当立即实施保全措施。保全措施不得妨碍被执行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生产经营。保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保全措施解除后,申请人应当及时退出保全范围。
结语
执行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维护司法威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申请执行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