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保证金法院不能冻结
时间:2024-05-23
矿山保证金法院不能冻结
一、法律依据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保证金不得冻结、扣划、抵销或用于其他用途。”该规定明确了矿山保证金的特殊性质和法律保护,法院不得对矿山保证金采取冻结等强制措施。
二、行政解读
自然资源部在《关于依法稳妥做好矿山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23号)中明确指出:“矿山保证金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的保障,不得违规用于非保障用途,不得冻结、扣划、抵销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该通知再次强调了矿山保证金的专项性、安全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其进行违规处置。
三、司法实践
近年来,各级法院在涉及矿山保证金的案件审理中,均严格遵循上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对违规冻结、扣划、抵销矿山保证金的行为予以纠正。例如: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沪民再2386号判决中,认定法院不能对矿山保证金进行冻结,否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甘民终31号判决中,判令取消冻结矿山保证金的保全措施,认为该保全措施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违规冻结矿山保证金的后果
法院违规冻结矿山保证金,将会导致一系列严重后果:
- 损害矿山企业利益:冻结矿山保证金会影响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倒闭。
- 破坏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秩序:矿山保证金是保障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的重要资金来源,冻结保证金会削弱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增加安全事故隐患。
- 违反法律规定:冻结矿山保证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损害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五、保障矿山保证金安全
为保障矿山保证金的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矿山保证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冻结矿山保证金的禁止性规定。
- 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对矿山保证金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规冻结、扣划、抵销矿山保证金的行为。
- 加强司法保护: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涉及矿山保证金的案件,对违规冻结矿山保证金的行为予以纠正,维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
- 倡导诚信守法: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侵占、挪用矿山保证金。
六、结语
矿山保证金是保障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的重要资金来源,法院不能对矿山保证金进行冻结。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切实保障矿山保证金的安全,依法打击违规行为,为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提供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