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反担保解除查封申请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受理申请提供反担保解除查封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二条 提供反担保解除查封,是指申请人因申请保全而申请提供反担保,经审查符合条件后,解除查封措施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供反担保解除查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的;
(二)因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对一方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财产,另一方当事人对该诉讼保全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三)因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后,对一方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财产,另一方当事人对该诉讼保全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且该财产为生产生活必需品的;
(四)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导致诉讼无法进行,人民法院依申请查封该人的财产,但该财产为被申请人生产生活必需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审查
第四条 受理申请后,本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提供反担保的资格;
(二)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和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四)异议是否成立;
(五)财产是否为生产生活必需品。
第四章 裁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应当裁定解除查封:
(一)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的;
(三)因本院受理离婚案件或者合同纠纷案件后申请诉讼保全的财产,一方当事人对该诉讼保全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四)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导致诉讼无法进行,人民法院依申请查封该人的财产,但该财产为被申请人生产生活必需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其他
第六条 提供反担保解除查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住所、身份证号码;
(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住所、身份证号码;
(三)查封财产的情况;
(四)反担保措施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七条 提供反担保解除查封的申请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与被申请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异议材料;
(三)反担保措施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