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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反担保解除查封申请书
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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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反担保解除查封申请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受理申请提供反担保解除查封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二条 提供反担保解除查封,是指申请人因申请保全而申请提供反担保,经审查符合条件后,解除查封措施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供反担保解除查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的;

(二)因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对一方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财产,另一方当事人对该诉讼保全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三)因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后,对一方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财产,另一方当事人对该诉讼保全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且该财产为生产生活必需品的;

(四)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导致诉讼无法进行,人民法院依申请查封该人的财产,但该财产为被申请人生产生活必需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审查

第四条 受理申请后,本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提供反担保的资格;

(二)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和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四)异议是否成立;

(五)财产是否为生产生活必需品。

第四章 裁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应当裁定解除查封:

(一)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的;

(三)因本院受理离婚案件或者合同纠纷案件后申请诉讼保全的财产,一方当事人对该诉讼保全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四)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导致诉讼无法进行,人民法院依申请查封该人的财产,但该财产为被申请人生产生活必需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其他

第六条 提供反担保解除查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住所、身份证号码;

(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住所、身份证号码;

(三)查封财产的情况;

(四)反担保措施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七条 提供反担保解除查封的申请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与被申请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异议材料;

(三)反担保措施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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