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规定
时间:2024-05-23
最高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规定
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最高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明确查封、冻结、扣押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执行措施。
一、适用范围
以下案件和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
- 对尚未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诉讼请求,在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可能,且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可以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其财产。
- 对已经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诉讼请求,在发现当事人有导致保全措施失效的转移财产或者其他行为,且继续执行原保全措施难以保障债权实现的,可以裁定变更或扩大保全措施的范围。
- 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不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会使强制执行难以实现的,可以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其财产。
- 对法律规定可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其他情形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二、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冻结、扣押以下财产:
- 动产和不动产
- 银行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
- 企业所有权
- 劳动收入
- 知识产权
- 依法禁止查封、冻结、扣押的其他财产
三、查封、冻结、扣押的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应当依照以下程序:
-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 作出裁定。人民法院作出查封、冻结、扣押裁定的,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 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种类、数量和价值
- 查封、冻结、扣押的期限
- 执行裁定。人民法院作出查封、冻结、扣押裁定后,应当立即将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并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
四、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执行措施,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贴封条、设置警戒线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对财产进行封存。
-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账户。
- 扣押被执行人动产或者不动产。
- 禁止被执行人处分指定的财产。
五、解除查封、冻结、扣押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依照以下规定:
- 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已依法拍卖成交的
-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的
- 执行程序终结的
- 人民法院认为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或者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错误的
- 出现其他情况,依法可以解除查封、冻结、扣押的
六、违法查封、冻结、扣押的责任
人民法院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经申请或者裁定擅自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
- 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种类、数量或者价值与裁定不符的
- 执行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未依法解除查封、冻结、扣押的
当事人因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遭受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应当在60日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对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告知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