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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执行保全财产
时间:2024-05-23

最高法院执行保全财产

执行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在判决后有财产可供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保全财产的执行,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程序。

保全财产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财产适用于下列情形:

  1.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等行为,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使判决无法执行的。
  2.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失踪,且无法以其他方式确定其下落的,或者其他有必要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全与执行财产的若干规定》第5条补充规定,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财产的具体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和《关于保全与执行财产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了保全财产的具体措施,包括:

  •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 责令被执行人向指定银行账户或者法院交纳保全金
  • 禁止被执行人处分其本人名下的大额财产

采取保全财产措施,应当保全能够实现或担保判决的财产。保全财产的范围、期限和方式应当适当,避免对被执行人造成过度的损失。

申请保全财产的程序

申请保全财产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起诉状副本、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申请保全财产的理由,证明申请保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

保全裁定应当载明保全的范围、期限、方式和理由。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立即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保全裁定后,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供担保,或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者履行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已经保全的财产。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解除保全。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保全的,裁定解除保全。执行人按照保全裁定扣留、冻结、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在保全解除后,应当立即将扣留的数额存入被执行人账户,解冻查封的财产。

保全财产的执行责任

《关于保全与执行财产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错误保全或者解除保全的,申请保全财产的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申请保全财产,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提供的有关材料不真实,致使人民法院错误保全财产的,对受错误保全影响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保全财产相关义务。严格遵守保全财产的程序、期限和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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