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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 冻结 执行规定
时间:2024-05-23

法院查封 冻结 执行规定

前言

为规范法院查封、冻结、执行行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执行措施的活动。

第二条 法院查封、冻结、执行财产,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必要的原则,尊重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所需,依法保护被执行人的权益。

第二章 查封

第三条 法院查封财产,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限制处分、使用或者变现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条 法院可以查封下列财产:

  • 不动产
  • 动产
  • 存款、汇票、本票、支票
  • 股权、债券
  • 其他可以查封的财产

第三章 冻结

第五条 法院冻结财产,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处分、使用或者变现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条 法院可以冻结下列财产:

  • 存款、汇票、本票、支票
  • 股权、债券
  • 其他可以冻结的财产

第四章 执行

第七条 法院执行财产,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强制变卖或者拍卖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八条 法院可以执行下列财产:

  • 不动产
  • 动产
  • 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

第五章 执行程序

第九条 法院查封、冻结、执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并做好卷宗记录。

第十条 法院查封、冻结、执行前,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有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对查封、冻结、执行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申诉或者申请复议。

第六章 责任

第十二条 法院工作人员在查封、冻结、执行财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 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查封、冻结、执行财产的
  • 查封、冻结、执行财产范围超出执行标的的
  • 不及时解封、解除冻结、停止执行的
  • 其他违反规定查封、冻结、执行财产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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