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法院查封公告
时间:2024-05-23
十堰法院查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财产规定》的规定,本院现对下列被执行人财产依法进行查封: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 被执行人姓名:张三
- 家庭住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某某街道某某小区某某号
- 身份证号码:420102198801011234
二、查封财产信息
- 房屋一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某某街道某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42010200000000123456。
- 车辆一辆:品牌为某某牌,型号为某某某,车牌号为:鄂A123456,行驶证号为:42010200000000123456。
- 存款一笔:账号为:6222021234567890123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市某某支行,存款金额:人民币100,000元。
三、查封措施
本院决定对上述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以下查封措施:
- 对房屋依法进行查封,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出租、抵押该房屋;
- 对车辆依法进行查封,禁止被执行人转让、抵押该车辆;
- 对存款依法进行查封,禁止被执行人动用该存款。
四、权利义务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后,任何人不得损坏、转移、变卖、偎藏上述被执行人财产;
- 被执行人应当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查封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异议,逾期未申报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查封措施。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诉。联系电话:0719-12345678。
特此公告。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