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法院查封房产
时间:2024-05-23
叶县人民法院查封房产
叶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位于叶县城关镇某小区的房产进行查封。
查封原因
被执行人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刘某诉至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未主动履行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查封内容
叶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位于叶县城关镇某小区的房产,包括以下内容:
- 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
- 房屋坐落:叶县城关镇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室
- 房屋权属证号:叶房权证字第123456号
查封期限
查封期限自查封之日起至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之日止。
查封后果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后,将产生以下后果:
- 被执行人不得将房产出售、出租、赠与、抵押等处分行为。
- 被执行人不得进入房产居住,并不得将物品转移出房产。
- 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其他事项
根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叶县人民法院做出如下说明:
- 人民法院对查封的房产享有保管和处分的权利。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相关部门协助查封和处分房产。
- 被执行人在查封期间未履行全部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查封的房产,用以清偿债务。
叶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房产,旨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请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拒不履行或逃避执行,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