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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查封房屋有关规定
时间:2024-05-23

关于法院查封房屋有关规定

一、法院查封房屋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应当制作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执行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可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一)房屋和土地的权属证书;...

(二)房屋、土地和其他建筑物;

(三)与房屋相配套的设施和设备;”

二、法院查封房屋的条件

1. 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 债权人申请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3. 被查封的房屋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虽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但被执行人有权处分。

三、法院查封房屋的程序

1. 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查封申请,并提供担保。

2.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作出查封裁定。

3. 法院将查封裁定送达相关当事人。

4. 法院执行人员到被查封房屋处执行查封,并制作查封笔录。

四、法院查封房屋后的权利义务

1. 债权人的权利

(1)对被查封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2)可以申请拍卖被查封的房屋。

2. 债务人的义务

(1)不得处分被查封的房屋。

(2)不得损毁、隐匿或转移被查封的房屋。

3. 查封人员的义务

(1)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物,防止损失灭失。

(2)定期向当事人报告查封扣押物的保管情况。

五、法院解封房屋的规定

1. 债务履行完毕的。

2. 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3. 法院认为继续查封没有必要的。

法院解封房屋,应当制作裁定,并送达相关当事人。

六、法院查封房屋的注意事项

1. 法院查封房屋应当确保查封的房屋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虽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但被执行人有权处分。

2. 法院查封房屋应当采取恰当的方式,避免对被查封房屋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3. 法院查封房屋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 法院解封房屋应当及时,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七、对法院查封房屋违法行为的监督

当事人对法院查封房屋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监督机关对法院查封房屋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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