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解除查封房子的公告
时间:2024-05-23
徐州解除查封房子的公告
**一、解除查封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执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徐州市范围内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不动产,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解除查封:
- 执行义务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执行义务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
-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解除查封的;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解除查封申请**
被查封房屋的所有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可以向查封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 被查封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房屋地址、面积、权利归属等);
- 申请人与被查封房屋的关系;
- 申请解除查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 其他必要的事项。
申请书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 被查封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 解除查封事由的证明材料(如执行义务已经履行完完毕的证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证明等);
- 其他必要材料。
**三、解除查封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查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事实是否清楚,有无不当之处;
- 解除查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解除查封是否会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四、解除查封决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解除查封的决定。
- 符合解除查封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准予解除查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
- 不符合解除查封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解除查封的理由。
**五、解除查封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解除查封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办理解除查封手续。
- 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查封登记;
- 向被查封人邮寄或者送达解除查封裁定书;
- 通知有关当事人解除查封已生效;
- 并将解除查封情况记入执行卷宗存档。
**六、注意事项**
- 被查封房屋的所有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对解除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解除查封决定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日内裁定是否撤销解除查封决定。
- 解除查封后,不影响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继续对这些财产进行查封和扣押。
- 被查封房屋在解除查封后,由产权人行使房屋使用权和处分权。产权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维护房屋的正常使用状态,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恢复查封。
**七、附则**
本章程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