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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不解除保全
时间:2024-05-23

驳回不解除保全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胜诉权益,常常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诉讼保全既能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或者变卖财产,又能确保申请执行人取得执行款项后的胜诉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后,被申请执行人将其名下资产转移给第三人后,又申请法院解除保全,导致保全措施失效,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一、不解除保全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可以根据情况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予以保全。本案中,被申请执行人对其名下资产进行转移,显然是为了逃避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转移财产的行为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或者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予以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法院应当裁定继续执行保全措施。本案中,被申请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构成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继续执行保全措施。

二、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该房地产公司向张某出售一套房产。该房地产公司已将案涉房产交给张某居住,张某至今仍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购房款。该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该房地产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对张某名下银行存款和房屋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后查明张某及其父亲将名下房屋出售,但未收到任何款项,且张某已将户籍迁出。
该房地产公司向法院申请驳回张某解除保全的申请,认为张某转移财产的行为属于规避执行行为,法院应当继续维持诉讼保全措施。法院经审理后裁定不准许张某解除保全的申请。

三、不解除保全的实践意义

不解除保全有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一是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保全措施可以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防止被申请执行人通过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二是维护司法公正。保全措施可以确保申请执行人取得执行款项后的胜诉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和谐。
三是教育惩戒被申请执行人。保全措施可以对被申请执行人起到教育惩戒作用,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维护法律的权威。

四、结论

鉴于被申请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驳回被申请执行人不解除保全的申请,继续维持诉讼保全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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