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款项法院能够冻结查封
引言
扶贫款项是国家专项扶贫资金,用于解决贫困人口基本生活问题和发展生产,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由于扶贫款项的特殊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其能否被法院冻结、查封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相关案例出发,深入分析法院冻结、查封扶贫款项的相关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法律规定
《刑法》第387条规定,对犯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等职务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者防止判决不能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指导意见》第247条规定,对拒不履行判决书、裁定书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其动产、不动产、查封企业财产及 其他财产。其中,扶贫款项是否属于可被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0号)第22条规定: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款项、赃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款项、赃物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经过查明属实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属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的,人民法院在査证实后,应当依法扣押、冻结。在判决前,人民法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询问办案调查机关意见。
该规定明确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扶贫款项可以被法院冻结、查封。但是,对于扶贫款项是否全部可以被法院冻结、查封,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实践中,对于是否冻结、查封扶贫款项,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案例分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京01民终1396号判决中认为:扶贫款项经过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成为贫困地区的财政资金,用于解决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问题,并不属于贫困群众的个人财产。因此,对于贪污、挪用扶贫款的案件,检察机关对涉案赃款予以查封,应当认定为有效。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在(2020)湘0104民初3541号案件中认为:长沙市扶贫资金券是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贫困人员及贫困家庭低保金、救济金的发放,购置扶贫基本物资,以及危房改造、救助医疗等,关系到贫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政策落实,从扶贫制度设置上属于扶贫对象的特殊社会保障款项,不属于被执行人个人所有财产,不能作为执行标的予以执行。
以上两个案例表明,法院对于是否冻结、查封扶贫款项的认定存在分歧。需要强调的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仍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法院是否冻结、查封扶贫款项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并充分考虑扶贫款项的性质、用途、贫困群众的权益等因素。
原则把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冻结、查封扶贫款项,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保障贫困群众权益原则。扶贫款项是国家用于解决贫困人口基本生活问题和发展生产的专项资金,属于扶贫对象的特殊社会保障款项。法院在冻结、查封扶贫款项时,应当慎重把握,优先保障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区分不同用途原則。扶贫款项根据用途不同分为救济、扶持、发展三大类。对于用于救济款项,应优先保障贫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而对于用于扶持和发展类款项,在不损害贫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酌情予以冻结、查封。
综合考量原则。法院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扶贫款项的性质、用途、 poverty-stricken群众的权益、办案的必要性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冻结、查封扶贫款项。不能一概而论,一律禁止或允许冻结、查封扶贫款项。
结语
扶贫款项冻结、查封问题涉及扶贫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当坚持保障贫困群众权益、区分不同用途、综合考量的原则,妥善处理扶贫款项冻结、查封的问题。既要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又要保障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为扶贫攻坚和扫黑除恶斗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