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账户有限制吗?
当法院执行判决,需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可能采取查封账户的措施。对账户查封的权利受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限制,不能随意或无限制地进行。
查封账户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存款账户的,应当作出裁定。
查封账户的限制
1. 法定财产范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是判决、裁定的标的物或者足以清偿判决、裁定标的物和执行费用的其他财产,即执行标的物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2. 优先受偿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四条规定,被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执行费用;(二)执行中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三)有担保债权和税款;(四)普通债权。
对查封的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分配时,应遵循优先受偿原则,即先偿还优先受偿权人的债务,然后再偿还普通债权人的债务。
3. 排除扣划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二)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执行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公致伤、致残、死亡的抚恤金、救济金;(四)讲究的住房保障制度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财产。
4. 账户金额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通知》规定,对企业存款账户中的流动资金分别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 月均存款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应当予以保留;
- 月均存款金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应当保留500万元,超出部分可以扣划;
- 月均存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当保留1000万元,超出部分可以扣划。
查封账户的纳入限制
1. 不能用于强制扣划赡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督促赡养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材料,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经审查,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赡养义务。
2. 不能用于跨区域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法院委托其他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出具委托书,写明执行依据的名称、案号、被执行人姓名和查明情况的具体要求,并由委托法院加盖印章。其他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按照委托书执行,并及时向委托法院报告执行结果。委托法院与被委托法院之间的跨省级行政区域执行,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也就是说,查封账户的执行措施不能跨越省级行政区域执行,需要得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准。
查封账户的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后,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执行人员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解除查封账户的具体程序如下:
-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 法院审查申请,认为符合解除查封条件的,做出解除查封裁定;
- 法院将解除查封裁定书送达相关银行;
- 银行收到解除查封裁定书后,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查封措施。
总结
法院查封账户是有限制的,不能随意或无限制地进行,应遵循法定财产范围限制、优先受偿原则、排除扣划范围、账户金额限制和纳入限制等原则。如果执行标的物和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应按照优先受偿原则分配查封账户中的资金。当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执行人员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