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法律规定
时间:2024-05-23
被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法律规定
一、申请被撤销或变更的情形
- 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
-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债权数额;
-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担保;
- 其他不应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的程序
1. 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2. 提交下列材料: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因被申请人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或者其他情势变迁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 因申请人提供担保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具有代为履行债务能力的担保人的担保函件。
3.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4. 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的裁定。
三、人民法院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的条件
- 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
- 申请人已按规定提供担保;
- 因被申请人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或者其他情势变迁,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 保全财产价值明显超过债权数额,影响被申请人生产经营生活的。
四、人民法院不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的情形
-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
- 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担保;
-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 被申请人财产状况没有发生变化或者其他情势没有变化,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仍有必要。
五、其他规定
1.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2. 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人民法院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3.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对申请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
六、案例分析
某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要求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且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人民法院要求,遂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满足以下条件:
- 担保人具有代为履行债务的能力;
- 担保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 担保内容明确、具体。
因此,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