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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法律规定
时间:2024-05-23

被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法律规定

一、申请被撤销或变更的情形

  1. 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
  2.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债权数额;
  3.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4.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担保;
  5. 其他不应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的程序

1. 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2. 提交下列材料: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因被申请人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或者其他情势变迁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 因申请人提供担保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具有代为履行债务能力的担保人的担保函件。

3.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4. 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的裁定。

三、人民法院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的条件

  1. 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
  2. 申请人已按规定提供担保;
  3. 因被申请人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或者其他情势变迁,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4. 保全财产价值明显超过债权数额,影响被申请人生产经营生活的。

四、人民法院不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的情形

  1.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
  2. 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担保;
  3.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4. 被申请人财产状况没有发生变化或者其他情势没有变化,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仍有必要。

五、其他规定

1.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2. 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人民法院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3.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对申请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

六、案例分析

某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要求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且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人民法院要求,遂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满足以下条件:

  1. 担保人具有代为履行债务的能力;
  2. 担保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3. 担保内容明确、具体。

因此,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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