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查封规定29条
时间:2024-05-23
最高法院关于查封规定29条
最高法院关于查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近年来查封实践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个专门性司法解释,于2018年11月2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8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共29条,主要内容包括:
- 查封的概念和种类。《规定》第一条明确了查封的概念,即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权益采取限制其处分、转移或使用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同时,《规定》将查封分为不动产查封、动产查封、收入查封和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四种类型。
- 查封的条件和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了查封的条件,即被执行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同时,《规定》第三条规定了查封的范围,即应当查封被执行人依法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 查封的方式和程序。《规定》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了查封的方式和程序,包括不动产查封、动产查封、收入查封和其他财产权益查封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
- 查封的效力。《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查封的效力,包括对被执行人的效力、对第三方效力,以及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 解除查封。《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解除查封的条件、程序和效力。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了解除查封的条件,即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继续查封没有必要,可以解除查封。
- 查封与扣押、冻结的关系。《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查封与扣押、冻结的关系。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了查封与扣押的竞合关系,即对能够扣押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查封或者扣押;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查封与冻结的竞合关系,即对能够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查封或者冻结。
- 查封异议。《规定》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查封异议的提出、处理和效力。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查封异议的提出方式,即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行为错误的,可以向做出查封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查封异议的处理程序,即人民法院对异议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查封异议的效力,即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查封的,查封行为自始无效。
- 查封的责任。《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查封的责任。对人民法院不当查封造成损害,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 附则。《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为附则,主要规定了《规定》的适用范围、生效时间和与其他司法解释的关系。
最高法院《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查封行为,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在适用《规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秉公办案,切实做到公正、高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