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法院怎样收费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胜诉方最终权利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一项诉讼保全措施。当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后,法院便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变卖财产,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除要承担诉讼相关费用的外,还需要向人民法院缴纳保全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应当收取保全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财产保全的,应当收取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费的收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财产保全费收缴标准,一般会根据保全标的的价值、保全方式和保全期限等因素,确定不同的保全费金额。
各地关于财产保全费的收缴标准不同,下面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标准为例,对财产保全费的收取标准进行说明:
1、保全标的为金钱的,保全费按照保全标的数额的0.5%收取,最低不少于500元。其中,对保全标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保全标的数额的0.3%收取;对保全标的数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按照保全标的数额的0.4%收取;对保全标的数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的,按照保全标的数额的0.5%收取;对保全标的数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按照保全标的数额的0.6%收取;对保全标的数额在1亿元至5亿元之间的,按照保全标的数额的0.7%收取;对保全标的数额在5亿元以上的,按照保全标的数额的0.8%收取。
2、保全标的为其他财产的,保全费按照保全标的价值的0.5%至1%收取,最低不少于1000元。
财产保全费的交纳:
-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一并预交财产保全费。对需要多次执行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一次性预交全部财产保全费。
- 申请人预交的财产保全费,应当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缴纳。
- 申请人未按规定预交财产保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
- 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完毕或者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将已收取的财产保全费退还申请人。但申请人在财产保全中承担的实际执行费用,从财产保全费中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
- 财产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不属于法院的罚款收入。
-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不一定会被法院准许。法院是否准许财产保全,需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决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被法院驳回后,已预交的财产保全费,会全部退还给申请人。
- 财产保全费的数额,与保全标的的价值成正比。保全标的价值越高,财产保全费的数额就越高。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预交相应的财产保全费。
- 财产保全费的交纳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预交财产保全费即可。
综上所述,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缴纳保全费。财产保全费的收取标准,各地法院都有不同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根据自己申请的保全标的的价值,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预交相应的财产保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