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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的法律依据是法条
时间:2023-11-04

解除保全的法律依据是法条

保全措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法院对可能导致诉讼标的丧失、难以执行、证据灭失等情况发生时采取一系列限制或禁止性措施,以确保诉讼权利的实现和效果。

然而,一旦保全措施被判决,是否可以解除呢?答案是有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解除保全需要依据法条进行。

首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所申请的担保措施已经达到阻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的目的,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这一法条为被申请人提供了解除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还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达成协议,一方不再请求另一方履行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其法律后果适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除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保全措施不代表诉讼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担保措施的解除,裁定不得上诉。但是当事人认为裁定有错误的,可以提起再审。”因此,被申请人在解除保全后仍有权利申请再审。

总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解除保全需要依据法条进行操作。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也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除。解除保全并不代表诉讼的终结,被申请人仍有权利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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