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解除查封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征收条例》(以下简称《征管法》)是调整行政强制征收活动的重要法律规范,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收法,征管法对纳税人依法享受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纳税人有权请求解除查封的权利。
征管法对查封的规定
征管法第60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按照规定期限经过催告、强制执行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查封、扣押其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查封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财产实施禁止处分和使用措施,以保证税收征收的顺利进行。
征管法第61条规定,税务机关查封纳税人的财产,应当制作查封扣押清单,并当场交给纳税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查封扣押清单应当载明查封扣押的财产名称、规格、数量、地点等事项。
税务机关查封纳税人的财产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缴纳税款、提供担保等方式申请解除查封。
解除查封的程序
纳税人申请解除查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已经缴纳全部应缴纳税款,或者提供了税务机关认可的担保;
- 没有其他未履行完毕的税收义务;
- 查封的财产不属于《征管法》第63条规定的禁止查封的财产范围。
纳税人申请解除查封,应当向作出查封决定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解除查封的理由、担保人姓名或者担保物名称、数量、价值等事项。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解除查封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查封的决定。
税务机关解除查封的审查重点
税务机关在解除查封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 纳税人是否已经缴纳全部应缴纳税款,或者提供了税务机关认可的担保;
- 纳税人是否还存在其他未履行完毕的税收义务;
- 查封的财产是否属于《征管法》第63条规定的禁止查封的财产范围。
税务机关在审查时,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据,逐项审查纳税人是否符合解除查封的条件。
对税务机关解除查封决定的救济途径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解除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解除查封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提出。
纳税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解除查封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征管法对查封的解除有明确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缴纳税款、提供担保等方式申请解除查封。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纳税人的申请材料,及时作出是否解除查封的决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解除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