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财产保全规定
时间:2024-05-23
重庆法院财产保全规定
概述
《重庆法院财产保全规定》(以下称《规定》)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旨在规范重庆市法院的财产保全工作,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规定》共六章四十四条,对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执行、异议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财产保全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他人侵害的危险
-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保全标的物的名称、范围、价值、保全措施的种类和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
财产保全的审查
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申请人的资格
- 申请理由是否成立
- 申请保全的标的物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 申请的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 保全措施是否会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
经审查,法院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财产保全;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的执行
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 冻结
- 查封
- 扣押
- 禁止处分
- 限制人身自由
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由法院派出执行人员进行。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执行保全措施。
异议的处理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保全措施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
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的,保全措施继续执行;裁定准予异议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责任追究
申请人或者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明知不存在财产保全条件而申请财产保全的,或者隐瞒重要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由法院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执行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保全措施执行不力,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法院追究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关键词:
重庆法院、财产保全、申请、审查、执行、异议、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