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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抵押物查封
时间:2024-05-23

法院对抵押物查封

法院对抵押物查封是指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或依法支配的抵押物采取的強制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查封措施一旦作出,抵押物处分权即受到限制,债务人不经法院允许不得再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法院查封抵押物的条件:

  1. 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2. 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债务。
  3. 抵押物具备可查封性,即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4. 债权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准许。

法院查封抵押物的方式:

  1. 不动产查封:法院发《不动产查封通知书》至不动产登记机关并加贴查封标志,禁止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
  2. 动产查封:法院发《动产查封通知书》并加贴查封标志,将查封的动产搬运至法院或指定看守人保管。
  3. 财产性权利查封:法院发《财产性权利查封通知书》至债务人存款银行、工商管理部门等,禁止债务人处分该财产性权利。

法院查封抵押物后,债权人可以采取的措施:

  1. 申请法院对查封抵押物进行评估。
  2. 申请法院对查封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
  3. 扣留查封抵押物的收益以偿还债务。

债务人被查封抵押物后的权利:

  1. 对查封抵押物进行保管并爱护。
  2. 对法院的查封决定提出异议或申请异议救济。
  3. 申请法院解除查封。

法院解除抵押物查封的情形:

  1. 债务人已履行债务。
  2. 查封的抵押物不属于债务人所有。
  3. 查封有瑕疵或程序不合法。
  4. 查封的目的已经达到,如债权已受清偿。

法院对抵押物查封的程序和法律规定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债权人或债务人遇到相关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和恰当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保障交易安全和财产权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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