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经营权引用的条款
涉及到法院查封经营权,具体要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他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
(二) 拒不交出或者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三) 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执行行为进行阻挠或者对抗的;
(四)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五)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人民法院执行的;
(六) 隐藏、转移、变卖、销毁账簿、凭证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七) 虚构债务或者进行虚假诉讼的;
(八) 违反人民法院执行令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 以其他方法逃避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四百八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经营的商事企业依法应当办理注册登记的,人民法院查封其商事企业,应当告知商事企业登记管理机关予以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商事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若干规定》
* **第三十五条** 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罚金、罚没财物或者其他应当上缴国库的财物、动产、不动产以及特定种类物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 查封、扣押被拍卖、变卖的罚金、罚没财物或者其他应当上缴国库的财物、动产、不动产,人民法院应当做出查封、扣押笔录;特定种类物品的查封、扣押,应当履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专门手续。
(二) 财产权利人、保管人或者有权支配该财产的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竞买人发出拍卖、变卖公告。拍卖、变卖公告应当载明拍卖、变卖的起止时间、地点、方式、被拍卖、变卖物品清单、拍卖、变卖底价以及竞买人参加拍卖、变卖应当遵守的特别规则。
(三) 竞买人提出书面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拍卖、变卖物品,并回答竞买人提出的问题。
(四) 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不得拍卖、变卖该财产;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拍卖、变卖。
(五) 拍卖、变卖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拍卖、变卖笔录,并送交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他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
(二) 拒不交出或者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三) 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执行行为进行阻挠或者对抗的;
(四)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五)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人民法院执行的;
(六) 隐藏、转移、变卖、销毁账簿、凭证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七) 虚构债务或者进行虚假诉讼的;
(八) 违反人民法院执行令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