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或申请后,为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涉案财产进行扣押、冻结、查封、扣留等强制措施,以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1、必须有诉讼主体资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不能是泛泛而谈或模糊不清的。
3、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可能,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1、提交申请书:
1)受理立案的法院所在地;
2)被申请人住所地;
3)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
2、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有明确诉讼请求的起诉状或申请书;
3)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
4)保全财产的必要性证明(如被申请人的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等)。
3、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有无保全必要性,保全措施是否合适等。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会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将驳回申请。
**四、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不同财产的性质,财产保全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扣押:
指对于有价证券、票据、汇票、存款单、银行卡等动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法院可以通过提取或封存这些动产,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处分。
2、冻结:
指对于被申请人的存款、股权、债权等采取的保全措施。法院通过通知相关机构或单位,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划转财产。
3、查封:
指对于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采取的保全措施。法院通过将查封公告贴于不动产上或在相关部门登记,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处分该不动产。
4、扣留:
指对于与诉讼标的物有关的物品采取的保全措施。法院通过将该物品移交申请人保管或指定其他机构保管,防止被申请人损坏或转移该物品。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在法院判决后即行解除。但是,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提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1、申请人撤回申请或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
2、不存在继续保全的必要性的;
3、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抵押物的。
**六、注意事项**
1、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及时,如果在证据灭失或财产被转移后才申请,法院可能不会支持。
2、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法院可能无法认定有保全的必要性。
3、财产保全措施并非一成不变,如保全标的发生变化或保全措施出现问题,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解除。
4、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能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甚至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