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间法院同时冻结扣划
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两间或两间以上法院,对同一笔资产或同一笔款项,存在同时冻结扣划情形。与此同时,对该笔资产或款项拥有执行权的申请执行人,具有不同的诉讼请求,而不同法院的裁定对相关资产或款项的处置内容存在差异。如何理解和正确处理两间法院同时冻结扣划同一财产,具有极强的实践意义。
**一、两间法院同时冻结扣划的成因**
- 当事人恶意诉讼:一些当事人在经济纠纷中,为规避债务履行或为实现其他目的,通过制造虚假诉讼,实现双重冻结。
- 法院执行程序不同步:各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情况较为复杂,可能对同一名被执行人有多项执行案件,不同案件的执行时间差异可能导致两间法院同时冻结扣划。
- 具体执行案件的特殊性:涉及港澳台地区、境外财产的执行案件,可能涉及委托执行等程序,从而导致不同人民法院同时冻结扣划。
**二、两间法院同时冻结扣划的法律分析**
在实践中,两间法院同时冻结扣划同一笔资产或款项,除了要考虑上述可能原因外,还应从法律层面对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1. 诉讼请求相同情形
两间法院同时受理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是同一主体,标的物相同,诉讼请求也相同,即均为申请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一方面,该行为无疑是申请执行人恶意重复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两间法院对同一标的物重复执行,亦有悖于执行程序经济性和方便性的要求。故此类案件应依法对重复申请执行部门不予执行。但对先行扣划财产的,可按照前一法院的执行裁定执行。
2. 诉讼请求不同情形
两间法院对同一标的物或款项采取冻结、扣划措施,若其中一间法院的执行裁定系为实现制裁或实现民事责任的执行,如罚款、罚金、赔偿金等先予执行措施,则应予优先执行。另一间法院的执行裁定系为实现债权的执行,则应受前者执行的影响,对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待先予执行的法院裁定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债权。
三、两间法院同时冻结扣划的处理方式**
对于两间或两间以上法院对同一笔资产或款项同时冻结扣划的情形,应先确认相关裁定的效力是否生效。如果其中一方裁定尚未生效,则无法阻却另一间法院裁定的执行。
对两间法院同时生效且内容存在冲突的裁定,如何实现统一并使执行得以顺利进行,确保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
- 协商沟通协调机制:两间法院之间应建立协商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就同一被执行人的所有执行案件进行信息共享,避免不同法院对同一标的重复或相互冲突的执行,实现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资源有效整合。
- 建立统一执行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应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稳步推进执行统一信息平台的建设,实现执行信息共享、统一指挥、规范管理。统一执行信息平台可以汇聚全部执行案件的信息,对涉同一被执行人、多间法院执行的信息进行实时比对,有效避免两间或两间以上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存在重复或冲突的执行。
- 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执行裁定是否适当是两间法院同时执行的关键,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既是对执行权的制约,又是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发现同一被执行人存在两间或两间以上法院同时执行的,可依职权主动督促、协调两间法院,统一执行程序,避免重复执行或执行冲突。
同时,对恶意诉讼、制造虚假诉讼等手段规避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予以严厉制裁。对因申请执行人恶意诉讼、制造虚假诉讼等原因造成的两间或两间以上法院同时执行,被执行人遭受的损失,应追究申请执行人的责任。
四、两间法院同时冻结扣划的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规定:被执行人同一财产被多个法院依法采取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通报有关法院。有关法院应当在收到通报之日起15日内,即行解除对该财产采取的执行措施,否则执行法院可以依照前条规定决定拍卖该财产,并向有关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此举旨在有效解决同一财产分别被多个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问题,为执行工作顺畅进行扫清障碍。
另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也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予以规定。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一被执行人、同一标的物存在两份和两份以上生效裁判或者裁定的执行问题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解决同一被执行人同一标的物存在两个以上执行裁定的执行问题若干意见》,均为处理两间法院同时冻结扣划提供了依据。
五、结语**
两间法院同时冻结扣划同一资产或款项,涉及标的物的执行次序、执行裁定的协调、被执行人的权益保障等问题,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执行混乱。因此,建立统一执行信息平台、强化协商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于防止和正确处理此类案件至关重要。只有通过各方协同配合,方能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