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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除名后法院能冻结
时间:2023-11-04

共有房产除名后法院能冻结

共有房产是指夫妻或其他亲属共同拥有的房产,常见于我国的家庭中。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共有房产可能会存在一方恶意转移或侵占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被侵权方常常会选择将对方的名字从房产证上除去,以获得更大的保障。那么,在共有房产除名之后,法院是否还有权力对其进行冻结呢?

共有房产除名后,法院仍然具备冻结其财产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规定,当债权人存在合理理由怀疑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这也包括了共有房产除名后可能转移的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七)》第9条之规定,被告虽然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担任共有房产所有权人或共有人身份,但是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其他财产进行冻结。这意味着,即使被告不再是共有房产的名义上的拥有者,法院依旧可以采取冻结措施来保护被侵权方的利益。

虽然共有房产除名后,对方并不再作为名义上的拥有者,但事实上,其可能仍然能够支配该房产。因此,为了保证被侵权方的利益,法院可以冻结对方可能使用或处分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股权等,以确保被侵权方在诉讼过程中获得更大的保障。

总之,共有房产除名后,法院仍然可以对相关财产采取冻结措施,以确保被侵权方的利益得到保护。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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