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诉前保全由谁作出
前言
诉前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之前,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强制性的临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除诉前保全应当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一、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解除
1、申请人自行申请解除保全
当申请人认为保全措施已经没有必要或者错误申请保全的,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决定。
2、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保全
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不当,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决定。
二、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解除
1、错误申请保全
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对依照前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解除保全:
(1)未经申请或者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2)保全措施不当,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3)执行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发生权属争议的。
2、需提供担保
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全裁定不当,但撤销保全裁定可能造成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解除保全。
三、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解除诉前保全应当依法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法院在作出解除保全决定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得滥用权力或者徇私舞弊。
2、必要性原则
解除诉前保全应当以必要为限。当保全措施已经没有必要或者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时,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法院在判断是否解除保全时,应当综合考虑保全措施的目的、当事人的请求、案情的进展等因素。
3、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原则
解除诉前保全应当在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法院在作出解除保全决定时,应当考虑保全解除后可能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特别是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危险。
4、平衡当事人利益原则
解除诉前保全应当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法院在作出解除保全决定时,应当权衡保全措施对当事人的影响,力求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5、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对于申请人自行申请解除保全的情形,法院应当予以尊重。但法院应当审查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理由是否正当,是否严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解除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解除保全的理由、事实和证据。
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法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法院认为有必要解除保全的,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认为没有必要解除保全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五、解除保全的后果
1、对保全财产的处分
保全解除后,保全的财产应当解除保全,恢复被申请人的处分权。被申请人可以自由处分该财产,但不得转移、变卖、隐匿该财产,否则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保全期间的损失
保全解除后,因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申请人应当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利息损失、名誉损失等。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解除保全有正当理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申请人的责任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应当有正当理由。如果申请人故意申请解除保全,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结语
诉前保全是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但保全措施也可能会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因此,法院在解除诉前保全时应当严格审查,既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解除保全的程序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