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解除保全法律规定
时间:2024-05-23
撤诉解除保全法律规定
当原告撤回其诉讼时,法院会对诉讼中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进行处理,包括对财产或者行为的查封、冻结、扣押或者限制等措施。撤诉解除保全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
一、民事诉讼法
1. 第一百一十六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保全并且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撤诉或者与被告和解的,诉讼保全解除。
2. 第一百一十七条:诉讼终结前,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保全。
二、相关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诉讼终结前,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后解除保全措施。
2. 《解释》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前条规定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三、解除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1. 条件
- 原告撤回诉讼或与被告和解;
- 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解除保全条件的,可以依职权解除保全。
2. 程序
- 原告撤诉或者与被告和解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或和解协议;
-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解除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四、执行保全措施前争议的处理
在执行保全措施前,如果就保全措施是否合法有效或是否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裁定。
五、保全解除后的责任
因保全措施被解除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损害赔偿。
六、其他规定
1. 撤诉解除保全的规定,适用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保全措施,根据相关法律另行规定。
2. 撤诉解除保全的规定,不影响保全措施执行期限的计算。
3. 保全措施的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