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法院能查封资金监管户,化解建筑合同纠纷
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采取查封资金监管账户措施,查封金额达1347万余元,为后续执行完毕该案奠定了坚实基础,有效化解了施工企业的资金困境。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与柳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建设集团承建置业公司开发某小区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和景观绿化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前,置业公司应按工程进度向建设集团支付工程款,并由置业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款存入某银行设置的资金监管账户内。合同签订后,建设集团按约进场施工,但置业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全部存入银行资金监管账户内。
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置业公司以建设集团施工存在瑕疵为由,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扣减,并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建设集团多次与置业公司协商结算事宜,均未能达成一致。无奈,建设集团诉至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置业公司支付工程剩余款项。
法院查封资金监管账户
柳江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建设集团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工程质量也符合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但置业公司以工程存在瑕疵为由主张结算金额进行扣减,主张由建设集团承担工程的缺陷风险和已发生修缮费用等共计400余万元。双方对此分歧较大,无法调和一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柳江区法院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置业公司已将剩余工程款存入某银行资金监管账户,但由于该账户属于资金监管账户,受银行监管,要求银行配合执行存在一定困难。
为保障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争议,柳江区法院经报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案件保全措施对置业公司在某银行开设的该资金监管账户进行查封,并通过司法协助将查封手续送达该银行。法院查封资金监管账户后,置业公司无法动用该账户内的资金,建设集团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化解纠纷获执行
因涉案工程是大额标的案件,诉讼标的超过千万元。在法院依法查封资金监管账户后,置业公司认识到法院查封的决心,积极主动联系建设集团沟通。建设集团在法院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工程款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
近日,经各方共同努力,柳江区法院顺利执结该案,置业公司已将剩余工程款结清,涉案资金监管账户依法解除查封。至此,法院查封资金监管账户有效化解了建筑合同纠纷,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诉讼情况,在受理案件后,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标的物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一定金额以上金融账户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对三十万元以上金融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保全和执行程序中有关司法协助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保全和执行程序中,对银行账户、存款、汇票、支票等金融资产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的,应当通过司法协助将保全和执行手续送达开户银行等金融机构。”
意义及启示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资金监管账户采取查封措施,保障了建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 创新保全措施:将查封保全措施扩展至资金监管账户,有效解决了因账户特殊性无法直接查封导致执行难的问题,为保障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 化解纠纷促和解:法院查封资金监管账户后,促使当事人积极协商解决争议,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有效化解了建筑合同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
- 保护市场稳定:查封资金监管账户保障了农民工的工资报酬,促进了施工企业的生存发展,有利于维护建筑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法官提示:资金监管账户具有专用性、安全性、封闭性等特点,不易被随意处置或转移,查封资金监管账户既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化解纠纷,对于解决建筑合同纠纷具有积极意义。当事人应依法签订合同,及时履行债务,避免因纠纷导致对资金监管账户采取查封措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