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法院财产保全指引
时间:2024-05-23
福田法院财产保全指引
概论
财产保全是法院为在诉讼中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诉前或诉讼中的强制性措施,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避免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进行审查和裁定,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变卖、毁损行为或者有发生该类行为的现实危险;
- 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依法由其占有、使用、支配。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 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具相关的证据材料。
- 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书及其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将及时受理并裁定。
- 裁定:法院经审查,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将裁定准许保全;不符合条件的,将裁定驳回申请。
- 执行: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的,法院将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并交申请人持令向被执行人实施保全。
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种类有:
- 冻结银行存款、汇票、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 查封、扣押不动产、动产、车辆;
-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特定财产;
-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代替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措施,但有证据证明情况紧急的除外:
- 当事人对申请财产保全的裁定提出异议的;
-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
- 撤回诉讼的;
- 裁判已生效的;
- 申请人或者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担保数额不足以保护申请人权益的。
申请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发生该类行为的现实危险。
- 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价值应当与被保全的债权数额相当,不得明显过大或过小。
- 申请财产保全应以不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生产生活为原则,避免滥用财产保全措施。
-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生效后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并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15日内向福田法院申请复议。
福田法院财产保全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路8号
电话:(0755) 83916999
传真:(0755) 82834037
官网:www.fkfy.gov.cn
结语
福田法院始终坚持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依法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司法公正。本指引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清晰的财产保全指引服务,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如遇具体案件情况,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