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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是否解除查封措施
时间:2024-05-23

终结执行是否解除查封措施

引言

查封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在执行程序中,随着执行程序的终结,查封措施是否当然解除,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颇有争议。本文将从查封措施的性质、终结执行的含义以及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查封措施的解除提供理论依据和实务操作指引。

一、查封措施的性质

查封是法院通过采取一定措施,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置于法院的控制之下,使其实际上不能行使所有权和占有权。查封措施既具有行政属性,也具有民事属性。从行政属性角度来看,查封措施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国家司法权的执行,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权的体现。从民事属性角度来看,查封措施具有对被执行人财产权的限制作用,是司法救济手段的一种。

二、终结执行的含义

终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全部结束,人民法院对执行事项不再进行处理。通常情况下,终结执行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执行完毕,即人民法院依法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二是执行不能,即在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仍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在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发生重大变化。

三、法律规定

对于查封措施是否伴随终结执行而解除,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相关法规中有以下原则性规定:

  1.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诉讼终结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诉讼行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效力消失。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财产查封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财产查封期满,执行任务未完成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延长查封期限;查封期满或者执行任务完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查封措施与诉讼权利义务以及执行任务的完成情况密切相关。结合查封措施的性质和终结执行的含义,可以理解为:终结执行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消失,执行任务也已完成,查封措施存在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均已不复存在,因此应当解除。

四、解除查封措施的具体操作

实践中,解除查封措施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执行完毕或执行不能,宣告终结执行程序。
  2. 执行法官作出《解除查封笔录》,明确解除查封的标的、执行案号等信息。
  3. 执行法官及时通知有关登记部门或者查询机构解除查封登记。
  4. 有关登记部门或者查询机构及时解除查封登记,将财产返还被执行人。
    1. 五、典型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7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封措施应当依法解除。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对李某某名下的一处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执行程序终结后,陈某某申请法院解除查封。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原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已无必要,故解除查封。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该案例充分体现了法院对于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封措施解除原则的认定,即查封措施与执行程序的进行紧密相连,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封措施失去了存在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应当依法解除。

      六、结语

      综上所述,终结执行后,查封措施应当及时解除。这是因为查封措施与诉讼权利义务以及执行任务的完成情况密切相关,执行程序终结后,上述因素均已不复存在,查封措施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实践中,解除查封措施的具体操作程序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指引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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