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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保全
时间:2024-05-23

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保全

引言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主体,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享有对破产财产的保全、管理和分配的职权。为了有效履行职责,破产管理人可以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破产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破产财产被转移或隐匿,造成破产债权人的损失。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可能需要申请解除保全,本文将对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保全的法律依据、程序以及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破产管理人根据需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或者变更、解除保全措施。破产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清偿债务所必需的范围;保全方式应当保持破产财产的价值。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日内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管理人申请变更、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后,应当首先考察变更、解除保全措施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影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解除保全措施:

  1. 采取保全措施不当,超出破产财产清偿债务所必需的范围,致使破产财产价值明显降低或者丧失的;
  2. 执行保全措施的费用过高,执行该项保全措施可能导致无财产可供分配的;
  3. 保全措施对债权人权益保护不力,实施保全措施存在其他明显不当的情形的。

申请程序

1. 提交申请

破产管理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原保全措施的具体情形;
  • 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
  • 解除保全措施的范围和方式;
  •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和其他事项。

2. 材料准备

破产管理人应当随申请书附具下列材料:

  • 原保全裁定的副本;
  • 解除保全措施理由的证据;
  • 对解除保全措施范围和方式的说明;
  • 其他必要材料。

3.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的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重点考察解除保全措施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并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实务中遇到的问题

在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保全的实务中,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

1. 债权人异议

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可能会受到债权人的异议。债权人认为解除保全措施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综合考虑债权人的异议,并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2. 证据提供

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例如,如果破产管理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保全措施超出破产财产清偿债务所必需的范围,或者会导致破产财产价值明显降低。证据的充分性将影响人民法院的裁决。

3. 保全措施的种类

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种类不同,人民法院采取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例如,对于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一般会审查保全财产的价值、保全期限的合理性等因素。对于行为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一般会审查行为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合法性等因素。

结语

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保全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慎重决定是否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在处理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保全时,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裁决。通过对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保全的深入理解,有助于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保障债权人利益,有效推进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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