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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后解除查封确权之诉
时间:2024-05-23

执转破后解除查封确权之诉

导言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债务逾期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维护债权人权益和社会稳定,法律构建了破产清算机制。破产清算后,原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转移至清算组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并进行破产分配。在此过程中,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债务人因清偿部分债务而恢复支付能力,此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转破(执行程序转破产清算程序)。执转破后,原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将转至破产管理人处置。如果原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被查封,则需要解除查封以利于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此时可以提起解除查封确权之诉。

解除查封确权之诉的法律依据

1.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
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后,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破产原因的,应当中止执行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

2. 《企业破产法》第9条
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对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进行执行的财产,由破产管理人负责处置。”

3. 《关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7条
规定:“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解除查封确权之诉的诉讼主体

1. 原告
破产管理人或者清算组。

2. 被告
查封财产的申请人或查封财产的实际控制人。

解除查封确权之诉的诉讼条件

1. 存在有效破产程序
债务人已被依法裁定宣告破产,且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

2. 财产处于查封状态
原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查封,且查封状态持续存在。

3. 查封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原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具有破产财产的性质,即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范围内的财产。

解除查封确权之诉的诉讼程序

1. 起诉及立案
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2. 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审理,查明事实,听取双方意见。

3. 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解除查封,并确定财产归属。

解除查封确权之诉的注意事项

1. 证据充分
原告应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破产程序的有效性、财产的查封状态和查封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性质。

2. 诉讼时效
解除查封确权之诉的诉讼时效不受限制,但当事人应当及时维权以免因时效丧失胜诉权。

3. 其他注意事项
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结论

执转破后解除查封确权之诉是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途径。通过提起该诉讼,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可以解除债务人财产上的查封,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当事人在提起该诉讼时,应当注意收集充分证据、把握诉讼时效,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只有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诉讼主体、诉讼条件、诉讼程序和注意事项,才能确保解除查封确权之诉的顺利进行,保障债权人权益最大化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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