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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费
时间:2024-05-23

法院财产保全费

**简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或毁损其财产,而依法采取临时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证将来执行判决或裁定的实现。法院财产保全费,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支付的费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裁定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1. (一)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
  2. (二)依法应当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其他人财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保全费:
  1. (一)对于被申请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致使财产受损的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保全费按照保全数额的1%交纳,最低交纳100元;
  2. (二)对于其他诉讼请求,保全费按照保全数额的0.5%交纳,最低交纳50元。”

**交纳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按照上述标准交纳保全费。交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或网上支付。缴款凭证应当随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人民法院。

**保全费用减免**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法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因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费的减免。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

**保全费退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已经交纳或者按照规定应当交纳的诉讼费用,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把已经交纳的诉讼费用退还当事人:

  1. (一)申请人在起诉或者申请执行前撤回诉讼或者申请的;
  2. (二)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者驳回申请的;
  3. (三)人民法院撤销判决、裁定重新审理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的;
  4. (四)人民法院发现原裁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改判或者纠正的;
  5. (五)其他应当退还诉讼费用的情形。”

因此,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法院撤销判决或裁定、法院发现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或者存在其他应当退还保全费用的情形,法院应当将已经交纳的保全费退还申请人。

**具体金额核算**

保全费的具体金额由保全数额决定。保全数额是指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的价值。对于被申请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致使财产受损的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保全费按照保全数额的1%交纳,最低交纳100元;对于其他诉讼请求,保全费按照保全数额的0.5%交纳,最低交纳50元。

例如,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数额为50万元,则保全费为50万元 * 0.5% = 2500元。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数额为10万元,则保全费为10万元 * 1% = 1000元。

**注意事项**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保全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交纳,否则人民法院可能不予受理申请。如果申请人符合保全费减免条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保全费的退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符合退还条件后及时申请退还。

法院财产保全费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费用,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了解和遵守法院财产保全费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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