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财产保全费
时间:2024-05-23
浙江法院财产保全费
什么是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费是指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收取当事人缴纳的一项费用。它是法院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收取的费用。
浙江法院财产保全费标准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费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法院财产保全费的标准如下:
-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一般为财产价值的1%-3%。
- 对股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为诉讼标的额的1%-3%。
- 查封、扣押、冻结存款、汇款的,一般为存款、汇款金额的1%-3%。
- 法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法院财产保全费计算
财产保全费的计算方法为:财产价值或诉讼标的额 × 保全费费率。
例如,财产价值为50万元,保全费费率为2%,则财产保全费为:500,000 × 2% = 10,000元。
财产保全费缴纳方式
财产保全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
- 现金缴纳
- 银行转账
- 网上支付
财产保全费退还
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退还财产保全费:
- 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
- 申请保全的数额与诉讼标的额不相符
- 申请保全的措施不当,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法院裁定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 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
- 被申请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债务
- 其他法律规定可以退还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退还财产保全费,应当在保全措施解除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退还。
财产保全费的法律依据
浙江法院财产保全费的法律依据包括以下规定:
- 《民事诉讼法》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费若干问题的规定》
常见问题
Q:财产保全费可以协商吗?
A:不可以。财产保全费标准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统一确定,当事人不得协商。
Q:财产保全费缴纳后可以撤回申请保全吗?
A:可以。当事人在缴纳财产保全费后,可以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但若因此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