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能查封安置房的依据
安置房是一种特殊的住房,具有保障性、福利性等特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不得对安置房进行查封,具体依据如下:
1. 《宪法》保障公民享有住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享有住房权。安置房作为保障公民基本住房需求的特殊住房,属于公民的合法权利,法院查封安置房,有违宪法保障的公民住房权。
2. 《物权法》规定安置房属于特殊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2条规定,以保障性住房等为目的,限制转让和设定担保物权的,不动产权利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中保障性住房包括安置房。该规定明确了安置房的特殊性,并限制了其转让和设定担保物权,法院对其查封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3. 《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办法》禁止查封安置房
《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39条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不得查封。该规定明确了对保障性住房的特殊保护,保障安置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保障拆迁安置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36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其中包括对被征收安置房的补偿。该规定间接表明了对安置房的保护,法院对其查封不符合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5. 征地安置协议保障安置房不受查封
对于征地拆迁安置的房屋,安置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一般情况下,安置协议中会明确约定安置房不得抵押、出售、出租或查封,否则安置房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安置房,并要求已获得安置房的原被征收人搬出。由此可见,征地安置协议也保障了安置房不受查封。
6. 法院判例支持安置房免于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判决中明确了法院不能查封安置房的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二终字第84号判例中,就因法院查封安置房而导致安置房使用者基本生活权受侵害的情况进行了纠正,要求法院立即解除对安置房的查封,并对法院的不当行为进行追究。
7. 安置房的特殊用途和社会性质
安置房是政府为解决市民住房困难而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具有特殊的用途和社会性质。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而非用于商业交易或投资。因此,法院查封安置房将侵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违背安置房的保障性目的。
8. 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的区别
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有本质区别,其产权性质、交易方式、用途等方面均受限制。安置房的产权通常是国有性质,其交易方式受限制,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而普通商品房的产权属于个人所有,具有充分的交易流通性,可以用于商业用途,其抵押、查封等都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
9. 对违法利用安置房的处置措施
对于违法利用安置房的情况,政府和安置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如责令改正、罚款、收回安置房等。但这些处置措施并非法院查封安置房的依据,法院不能越权查封安置房,以免侵害安置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宪法、物权法、安居工程管理办法、征地补偿条例、征地安置协议、法院判例以及安置房自身的特质和目的,法院不能查封安置房,否则将侵害公民住房权、违背法律规定、侵害安置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在执行判决或处理纠纷时,应当依法保障安置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不能随意查封安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