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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人民法院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罗山人民法院财产保全

简介

罗山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是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动产或不动产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其转移、变卖或毁损,以确保将来生效裁判能够得到执行。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等。

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5条,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具有明确的请求以及保全标的;
  2. 申请人提供担保;
  3.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其他逃避执行情形的;
  4. 对被申请人住所地不明或者无法送达诉讼文书、采取保全措施不能及时生效致使生效裁判难以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对保全标的采取先予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先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 原告身份证明材料;
  • 被告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 与请求相符的证据材料;
  • 担保材料;
  • 财产保全申请书。

法院审查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在诉讼保全前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执行

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由执行人员协助执行。执行人员应当到现场制作执行笔录,并按照法院裁定指定的方式和期限对保全标的进行控制。执行人员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进行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下列情形解除:

  1.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 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
  3. 执行法院发现保全标的没有被转移、变卖或毁损的;
  4. 保全期间届满的;
  5. 保全标的已经拍卖或者依法处置的;
  6. 生效裁判已经得到执行的。

法律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被申请人未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申请人应当承担提供担保的相应民事责任。

附则

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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