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申请书法院
时间:2024-05-23
查封申请书法院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临时控制,以保证债权人在诉讼中或将来执行中能够实现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强制措施。申请查封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查封申请书。
一、查封申请书内容
查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诉讼地位;
-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请求查封的财产的具体内容、价值以及财产所在地;
- 申请查封的理由;
- 证据和证明材料清单;
-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 申请日期。
二、申请查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担保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担保。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担保必要的,裁定责令其提供担保。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请求成立,但具有明显证据证明有理由相信请求成立的;
- 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发生的反诉或上诉,没有提供担保的;
-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等生活费用的人,但生活费用确实有困难的,无须担保;
-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依法产生缺席裁判前决定对被告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
- 人民法院认为不提供担保,申请人胜诉后,可能难以执行的。
三、查封方式与查封令
法院查封财产的方式有所不同,主要包括:
- 不动产查封:由人民法院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送达《财产查封通知书》。房地产登记部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明查封字样和查封期限,同时通知不动产权人。
- 动产查封:由人民法院到动产所在地采取扣押、提取等措施。如果动产价值较小或易于转移、隐藏的,经申请人同意,也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提取、代为保管。
- 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查封:人民法院向被扣押银行账户所在地分行或支行送达《财产查封通知书》。银行收到通知后,应当办理冻结被扣押银行账户存款或资金的手续。被申请人有其他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协助查找。
法院决定查封的,出具《查封令》予以送达。查封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查封的范围和内容;
- 查封期限;
- 执行查封的法院、检察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名称;
- 执行查封的负责人和执行人员的姓名;
- 执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 执行日期。
四、查封的效力
经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设定任何负担和进行其他处分。《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售、拍卖、注销、冻结、划拨、解押等处分行为。
查封自查封令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对查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查封不当的,裁定解除查封。
五、查封的解除与撤销
查封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 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 当事人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查封的财产不再需要继续执行的;
- 裁定或判决债权人胜诉后,申请人在取得
- 执行依据后六个月内未申请执行的;
- 法院裁定或判决驳回申请人申请或者申请人已撤回申请。
查封在下列情况下撤销:
- 查封的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
- 查封被申请人不具有申请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的财产;
- 申请人恶意申请查封的;
- 人民法院认为查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人民法院解除或撤销查封时,出具《解除查封令》或《撤销查封令》予以送达,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令后,应当解除或撤销查封。
六、查封申请书的写作规范
查封申请书的书写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 用词准确,表述清晰,符合法律用语规范;
- 事实陈述准确,证据材料齐全;
- 条理清晰,便于法院审查;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加盖单位公章。
综上所述,查封申请书是对当事人财产进行临时控制的强制措施。当事人申请查封时,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法院在审查查封申请时,应当慎重审查,依法做出正确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