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不退钱怎么办
一、保全不退钱的原因
当法院对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解除保全的判决。但有的申请人判后拒不解除保全,仍然控制涉案财产。造成这种情况主要是以下原因:- 申请人对解除保全判决不满。申请人认为法院解除保全判决不当,依法可提起上诉,甚至再审。在此期间,申请人不执行解除保全的判决,继续控制涉案财产。
- 申请人担心解除保全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有的被申请人具有履行判决能力,但为逃避执行,有可能转移财产。申请人担心解除保全后,被申请人卷款而逃,导致履行判决难。
- 申请人想通过控制涉案财产向被申请人施压。有的申请人希望通过控制涉案财产,迫使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或让步。
- 法院执行不力。虽法院依法做出解除保全的判决,但执行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或慢作为等执行不力的问题,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解除保全不退钱的应对措施
对于解除保全不退钱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解除保全判决。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解除对涉案财产的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强制申请人解除保全,恢复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向法院申请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查封申请人的其他财产。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查封申请人的其他财产。法院依法对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转移财产或处置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执行。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执行解除保全判决。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监督法院的执行活动。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执行,检察院可以依法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审查,督促法院及时、有效地执行解除保全判决。
- 申请法院追加或者变更执行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或者变更执行人。法院依法追加或者变更执行人,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追加或者变更执行人后,新的执行人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解除对涉案财产的保全。
-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审理,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违法的执行行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冻结了被告乙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告乙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解除保全的判决。原告甲公司不服判决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认为被告乙公司有逃避执行的可能。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原告甲公司多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均未执行到位。原告甲公司遂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执行。
检察机关调查结果:
经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法院在执行解除保全判决中存在不作为的问题。其一,法院在接到原告甲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被告乙公司自觉履行判决,仅向被告乙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催告令等文书,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二,法院未依法向执行法官变更,导致执行工作滞后。其三,法院未依法向被告乙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调查资产,未采取相应冻结、查封措施,导致被告乙公司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可能。
检察机关监督措施:
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在执行解除保全判决中存在不作为的问题,已损害了原告甲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强制执行解除保全判决。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解除了对被告乙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
四、结语
解除保全不退钱是执行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负有监督责任。当事人在法院执行不力的情况下,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执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执行解除保全判决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强制申请人解除保全。执行法官应当积极主动地执行解除保全判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