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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查封抵押权人房产
时间:2024-05-23

人民法院查封抵押权人房产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会遇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抵押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导致抵押权人无法实现其抵押权。对此,人民法院会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查封。以下就人民法院查封抵押权人房产的程序、效力、异议申请以及解除查封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程序

1. 申请

抵押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抵押合同约定义务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 抵押权人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
  • 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
  • 抵押合同的编号、签订日期、标的物和履约情况;
  • 请求查封财产的请求事项;
  •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及申请日期。

2. 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抵押权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将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保全决定书,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依法进行查封。查封时,人民法院会将被查封的房产贴上封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效力

人民法院对抵押权人房产进行查封后,将产生以下效力:

  • 限制被执行人对房产的处分权,未经人民法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对房产进行转让、出租、赠与、设定抵押或其他处分行为;
  • 冻结被执行人对房产的收益权,被执行人不得从房产中获取租金、利润或其他收益;
  • 有利于抵押权人实现其抵押权,查封的房产将作为执行标的物的优先受偿财产。

异议申请

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存在其他错误的情形,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查封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应说明异议理由和提供相关证据。

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人民法院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查封;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申请。

解除查封

人民法院对抵押权人房产查封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查封:

  •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抵押合同约定义务;
  • 查封的房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
  •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解除抵押合同;
  • 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冻结、查封决定。

申请

符合解除查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解除查封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
  • 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
  • 查封房产的具体情况;
  • 请求解除查封的请求事项;
  •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及申请日期。

当事人可以自行申请解除查封,也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

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查封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人民法院对解除查封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出具解除查封裁定书;认为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驳回解除查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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