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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林地查封的程序规定
时间:2024-05-23

法院对林地查封的程序规定

一、查封的申请

任何债权人或其他有权提起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均可向法院提出查封林地的申请。申请书应载明债权的数额、依据、要求查封林地的范围、林地的位置和面积、请求查封的理由等内容。

二、受理审查

法院受理查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查封利害关系;查封的依据是否合法;请求查封的范围、林地的位置和面积是否明确;请求查封的理由是否充分。

三、裁定查封

法院经审查认为查封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裁定查封林地。裁定书应载明查封林地的范围、林地的位置和面积、查封的期限、封条的制作和保管等事项。

四、送达裁定书

法院裁定查封后,应当将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被执行人收到裁定书后,不得处分已经被查封的林地。

五、执行查封

法院裁定查封后,应当依照裁定书的内容执行查封。执行员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张贴封条,并在封条上注明查封时间、查封原因、封条编号等事项。查封的林地不得砍伐、放牧、开垦等。

六、查封期限

法院查封林地的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延长查封期限。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延长查封期限。

七、解除查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封的依据不成立;查封的范围明显超过需要执行的标的范围;查封的手续不合法;查封的标的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

八、查封的异议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查封的林地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查封不合法,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五天内作出裁定。裁定前,法院可以采取查阅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勘验现场等方法调查核实。

九、异议的处理

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立即解除或变更查封。法院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异议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或申诉。

十、其他规定

林地查封后,管理人或者保管人应当做好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因管理人或者保管人的过错造成林地遭到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林地查封期间,不得进行任何有损于林地安全的活动,不得砍伐、放牧或者开垦林地,不得毁坏或污染林地环境。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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