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解除保全 法院
**引言** 司法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具有债权保护、当事人利益保障、程序事项执行等重要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因申请保全的证据不足、保全措施执行过当、当事人相互间和解等原因导致保全措施需要解除的情形。本文将从委托解除保全的申请主体和受理法院角度详细探讨委托解除保全法院相关问题。
委托解除保全的申请主体
**1. 被申请保全人** 被申请保全人即保全措施执行针对的对象,拥有申请解除保全的优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或者保全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2. 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 若保全措施的执行严重侵犯了当事人以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该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或者保全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受理委托解除保全的法院
**1. 执行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如果保全措施系法院执行,则应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对该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2. 保全法院** 如果保全措施并非法院执行,而是保全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作出的,本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则当事人可以向保全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保全法院对该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委托解除保全的审查程序
**1. 受理与审查** 当事人提出委托解除保全申请后,受理法院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受理。受理法院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手续是否齐全、申请理由是否充分等要件。
**2. 调查核实** 受理法院对委托解除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具备解除保全条件的,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是否充分,保全措施是否过当等情况。
**3. 听证** 受理法院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充分,符合解除保全条件的,应当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参与听证,听取各方意见。
**4. 裁定解除保全** 受理法院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认为符合解除保全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裁定解除保全后,保全措施立即失效,被保全财产或者权益得到恢复。
委托解除保全的特别情形
**1. 提供担保** 为了防止委托解除保全后申请人拖延或者逃避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受理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再解除保全。担保方式可以是提供保证金、抵押物或者诉讼保全保险等。
**2. 第三人的异议**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物或者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受理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如果异议理由成立,则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并依法对异议人予以保护。
委托解除保全的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委托解除保全的案件种类繁多,呈现出以下特点:
- 涉及的保全措施主要集中在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
- 申请解除保全的主体主要是被申请保全人,其次是利害关系人。
- 受理法院通常是执行法院或者保全法院,受理后均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理由、保全措施是否过当等要素进行审查。
- 解除保全的条件主要包括: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全措施执行过当、当事人相互间和解等。
- 法院审理委托解除保全案件时,不仅注重程序合法性,也注重审查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必要性、比例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