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法院冻结财产是否可行
仲裁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但是,仲裁程序存在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那就是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与法院判决存在差异,仲裁裁决不能像法院判决那样直接执行,而需经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才能生效。
因此,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显得尤为重要。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裁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控制,以防止其转移或变卖财产,从而保障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
我国《仲裁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仲裁庭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后,认为情况紧急的,可以作出保全裁决。
《仲裁法》第44条规定的仲裁庭财产保全措施,是指仲裁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证据基础上,裁决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措施。仲裁庭的财产保全措施与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具有相同效力,但生效范围仅限于仲裁管辖地。
如果申请人在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保全裁决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协助执行。
除了仲裁庭的财产保全措施外,申请人也可以在仲裁庭裁决作出前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法院是否同意冻结,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材料自行判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该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财产保全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程序,但对于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法院在裁定承认和执行前,是否适用该保全措施,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仲裁裁决尚未生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判决”,法院不应适用该条规定对仲裁裁决对应的财产进行保全。
另一种观点认为,仲裁裁决虽然尚未生效,但其一旦生效后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且在申请法院承认和执行前,申请人存在证据灭失的风险,法院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对仲裁裁决对应的财产进行保全。
实践中,法院对于仲裁裁决对应的财产保全的处理方式不一致。有的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尚未生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判决”,不予保全;有的法院则认为,仲裁裁决一旦生效后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在申请法院承认和执行前,为防止证据灭失的风险,应当对仲裁裁决对应的财产进行保全。
为统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发布了《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2号),其中第40条对仲裁裁决对应的财产保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条: 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申请保全将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条的规定,明确了法院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对仲裁裁决对应的财产进行保全的条件、程序和效力,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为仲裁的顺利进行和裁决的有效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结
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可以申请仲裁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前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条的规定,申请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对仲裁裁决对应的财产进行保全时,仍需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材料,判断是否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保障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合理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确保仲裁裁决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