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法院查封公告
时间:2024-05-23
长乐法院查封公告
(**编号:** (2023)闽 0681 执 5964 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陈某诉被申请人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目前案件正在本院审理中。因本院已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某名下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_ _ _ _ 路 _ _ _ 号房屋一套,现公告如下:
一、被查封财产
福州市长乐区 _ _ _ _ 路 _ _ _ 号房屋一套
建设面积:_ _ _ 平方米
产权证号:_ _ _ _ _
二、查封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__ 个月
三、处分范围
对以上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
四、公告效力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上述财产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设定担保或其他侵害本院查封权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告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被查封人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 15 日内,若无异议,可径向本院领取《查封裁定书》。
五、其他
1. 本公告在《东南快报》刊登之日起生效。
2.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_ _ _ _ _ 路 _ _ _ 号
3. 联系电话:_ _ _ _ _ _ _ _
4. 法官助理:_ _ _ _
5. 联系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2:30-5:30
长乐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应当作出查封、扣押裁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依法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可能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等有妨碍执行情形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被执行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