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应当在作出保全裁定的同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保全裁定的次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或者驳回异议的裁定。
保全措施的解除
保全措施的解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二是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
1. 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成立。
(1) 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
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主要包括:
- 原告在起诉前已经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 原告已经撤回起诉或者与被告达成和解
-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或者终结诉讼的
-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
- 原告申请保全措施缺乏依据
(2) 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解除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2. 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法院在下列情形中可以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
-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的
- 人民法院查明原告申请保全措施缺乏依据的
- 保全措施超过必要的限度
- 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
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下列情形中解除保全措施
- 原告在起诉前已经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 原告已经撤回起诉或者与被告达成和解
-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或者终结诉讼的
- 人民法院发现保全措施不当或者不必要的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以下情形中应当主动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且和解协议得到法院认可
- 人民法院穷尽保全措施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后,未查询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 保全措施执行期限届满,且当事人未申请续期
- 人民法院发现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与申请保全措施的目的不相当
- 原告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时,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何起草解除保全裁定
解除保全裁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 保全裁定的案号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解除保全措施的原因
- 解除保全措施的范围
- 解除保全措施后的处理
- 裁判日期
- 审判人员签名
- 法院盖章
解除保全裁定书样本
(2023)浙01民初12345号
解除保全裁定书
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受理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年1月15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西子湖畔1号的房屋进行了查封保全。
原告在起诉前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现原告已撤回起诉,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已向本院提交了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内容合法有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于2023年1月15日作出的对被告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西子湖畔1号房屋的查封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五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