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权冻结拆迁协议吗?
关键词:法院、冻结、拆迁协议、民法典、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引言**
拆迁协议是政府部门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署的,对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法院有权冻结拆迁协议吗?本文将从法条规定、司法解释和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解读。
**民法典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进行保全。”拆迁协议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且涉及的财产权利具有可执行性。因此,拆迁协议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担保、抵押等原因请求保全财产的,一般应当提供担保。但申请保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不予要求担保或者要求提供适当担保: (一)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或者有转移财产的明显危险的; (二)被执行的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所有,需要依法提起诉讼但因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提起诉讼的; (三)有利于执行的行为。”拆迁协议的冻结符合司法解释中要求保全财产的情形,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不予要求担保或要求提供适当担保。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54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被执行人以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已在拆迁管理部门审批备案且拆迁工程已经实施完毕为由抗辩,要求撤销强制执行。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享有领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权利,被执行人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已在拆迁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并实施完毕为由抗辩,不能成为其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理由。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例二:**《人民检察报》2023年5月报导,河南省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被拆迁人因与拆迁方协商拆迁补偿事宜未果,向检察机关反映拆迁协议存在猫腻且尚未生效。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发现该拆迁协议在没有经法定程序生效的情况下,拆迁方擅自实施拆迁活动。检察机关通过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拆迁协议涉及的拆迁款,成功制止了强制拆迁行为。
**结论**
根据民法典规定、司法解释以及案例分析,法院有权冻结拆迁协议。法院冻结拆迁协议,是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被拆迁人如果发现拆迁协议存在重大瑕疵、争议或有证据证明拆迁方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拆迁协议。法院在审查申请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冻结。
**注意事项**
被拆迁人在申请冻结拆迁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提供翔实的材料,证明拆迁协议存在瑕疵、争议或有证据证明拆迁方有转移财产的可能;
- 及时向法院申请,以免拆迁协议被执行或拆迁方转移财产;
- 在法院冻结拆迁协议后,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促使纠纷早日得到解决。
总之,法院有权冻结拆迁协议,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在申请冻结拆迁协议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充分提供证据,并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